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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筆記|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簡介|依法行政原則

壹 . 概說

  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又稱行政法之一般原理原則,其意指貫穿行政法全部領域的普遍法理,且普遍成熟的發展為隨時補充法律或命令之法源。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本身並不是條列式的規定,法律(法規)通常是由互為連結的「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所構成,構成要件實現後,即應適用法律所規定的法律效果;一般法律原則欠缺條列式規定所必要內容的確定性,因此,一般法律原則相對於其他法源,僅具有補充性。換言之,一個法律問題,應依形式的法律或法規命令加以決定,只有在無法獲得答覆或者顯然牴觸在法律原則中所形成的基礎規範情形,才能援引一般法律原則。

  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具有作為行政機關行為規範之效力,如有違反,並生實體上違法之效果,因此亦得作為裁判規範,而具有法源效力。一般法律原則經長久之發展,向來被列為不成文法源,但在行政程序法(下稱程序法)以例示方式加以明定後,雖已提升其位階為成文法源,惟此種抽象條文之具體化,仍有賴於執法機關了解其意涵與實踐。程序法第 4 條至第 10 條所揭櫫之內涵包括:依法行政原則(第 4 條)、明確性原則(第 5 條)、平等原則(第 6 條)、比例原則(第 7 條)、誠信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第 8 條)、一體注意原則(第 9 條)及裁量禁止濫用原則(第 10 條)等,爰以上揭原則為主簡述其意涵,並彙整相關司法裁判實務如后,以提供各機關(單位)法制作業之參考。

貳 . 依法行政原則

  依法行政原則乃支配法治國家立法權與行政權之基本原則,亦為一切行政行為必須遵循之首要原則。程序法第 4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即為最簡單的解釋。依法行政原則的概念區分為法律優越法律保留二項次原則。

一 . 法律優越原則

  為消極意義之依法行政原則。係指一切行政權之行使,不問其為權力的抑或非權力的作用,均應受現行法令之拘束,不得有違反法令之規範。為達此目的,必須具備兩前提,一為規範位階性的確認,另一為法律內容須具體明確(若法律規定空洞而不具實質意義,因不可能發生與此種法律相牴觸之情形,故法律優越將無意義可言)。

(一)具體內容

1. 行政應受憲法直接約束

  行政機關依據法規所為之行政作用,應同時受憲法之拘束,不得牴觸憲法。憲法所保障基本人權之規定,具有拘束行政的效力。

2. 行政應受法律原則之拘束

  已落實於程序法第 4 條至第 9 條。

3. 行政應受法律之拘束

  行政權之行使,除受憲法的拘束外,也應受法律的拘束,亦應受其在組織地位上法律所賦予職務之限制,不得逾越法律權限,而且負有義務公正執行其職務。

(二)現行法制

1. 憲法第 171 條:「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2. 憲法第 172 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3.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1 條:「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4. 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二 . 法律保留原則

  為積極意義之依法行政原則。係指行政須有法律之授權始能作成合法之行政行為,故在法律保留原則下,行政行為不能以消極的不牴觸法律為已足,尚須有法律之明文依據。

(一)現行法制

1. 憲法第 8 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2. 憲法第 19 條:「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3. 憲法第 20 條:「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4. 憲法第 23 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公共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憲法列舉之自由權利包括:平等權§ 7 、人身自由§ 8 、人民不受軍審原則§ 9 、居住及遷徙自由§ 10 、表現自由§ 11 、秘密通訊自由§ 12 、宗教自由§ 13 、集會結社自由§ 14 、生存權與工作權及財產權§ 15 、請願與訴願及訴訟權§ 16 、參政權§ 17 、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18 及概括自由權之保障等§ 22 )

5.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5 條:「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6.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6 條:「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

(二)行政處罰或其他實務規定之法律保留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其構成要件及數額,應由法律定之(釋字 313 )。稅法規定由法院裁定之處罰,其處理程序應以法律定之(釋字 289 )。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47 條及其補充規定,係因為變更變更母法有關納稅主體規定違憲(釋字 367 ),換言之,以命令為母法之補充規定,內容除須符合立法意旨外,且不得逾越母法規定之範圍。

依法行政原則是指行政權力之行使必須依據法律之規範為之。 在積極的面向上,要求行政行為須有法律之依據;在消極的面向上,則要求行政行為不得牴觸法律

若遇到請託關說該如何處理呢?在「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獎懲處理原則」有明文規定,詳細內容請見  請託關說嘸必要,依法行政最重要

引用資料: 行政院農委會農業全球資訊網 www.coa.gov.tw
    http://www.coa.gov.tw/ws.php?id=23456
https://youtu.be/pjYjOdXYkw8?t=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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